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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医院科研院所工会工作的意见
发布者:zgh发布时间:2014-06-19 10: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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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州会发[2011]10号
 
延边州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医院科研院所工会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总工会、教科文卫体工会,州、县(市)属民办学校、医院、科研院所:
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两个普遍”的落实,建立健全维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医院、科研院所工会工作,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在改革与发展中的积极性、主动性,保证我州民办教育、卫生、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全国、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医院、科研院所工会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加强我州民办学校、医院、科研院所工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学校、医院、科研院所工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在民办学校、医院、科研院所建立工会组织,最大限度地把教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是教科文卫系统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要求;是保证民办学校、医院、科研院所教职工依法享有公办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的教职工同等的法律地位的客观需要。近年来,民办学校、医院、科研院所在我州发展很快,涌现了不少声誉良好的民办学校、医院、科研院所,这些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的工会组织团结教职工同心同德、艰苦创业、敬业爱岗,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州的民办学校、医院、科研院所事业正处于进一步发展、提高时期,面临着职工队伍的稳定和提高,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各级党组织、行政部门和工会要切实加强学校、医院、科研院所工会工作。
二、认真做好民办学校、医院、科研院所工会组建工作
1、凡经各类行政部门批准、依法登记的民办学校、医院、科研院所,在开办或者设立一年内都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会员人数25人以上的,应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在1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不足15人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立女职工委员。上级工会可以派人员帮助和指导组建工会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2、建立会籍管理制度,要认真履行入会手续。凡在民办学校、医院、科研院所连续工作半年以上的教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本人自愿申请,都可加入工会组织。会籍管理实行会员关系随着劳动关系流动的管理制度。即劳动关系在哪里,会籍关系也确定在哪里,以适应民办学校、医院、科研院所教职工流动性较大的特点。已在原单位退休的教师被民办学校、医院、科研院所聘任后,可在原单位保留会籍,办理临时转会手续,成为聘任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的会员,履行会员义务,参加工会活动。
3、大力推动民办学校、医院、科研院所工会组建工作,推动建立职代会制度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争取到2011年底,包括民办学校、医院、科研院所在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90%以上组建工会并建立职代会制度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集体合同签订率力争达到80%以上。
三、依法保证民办学校、医院、科研院所工会开展工作
1、民办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组建工会,要经过上一级工会批准。工会关系实行属地管理,在上级工会组织和同级党组织领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鉴于目前我州民办学校数量多、层次杂、规模不一的实际,凡在州内各县(市)里规模大、职工队伍稳定的民办学校、医院、科研院所对口县(市)教科文卫体工会直接管理与指导,规模小、职工少的机构可委托街道(乡镇)等工会组织管理与指导。
2、民办学校、医院、科研院所工会机构设置参照公办学校、医院、科研院所工会相关规定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3、学校、医院、科研院所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工会干部。按规定通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工会组织领导干部,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工会主席任期内,如变动工作应征得本级工会和上一级工会委员会同意,并按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新的工会负责人。工会干部因工作或参加上级工会活动,需要占用一定的工作时间,应予支持。工会主席任职期间根据有关规定享受副职待遇。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经营者及其直系亲属不宜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职务。
4、学校、医院、科研院所要为工会开展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办公、活动场所和设施,依法拨缴工会经费。
四、民办学校、医院、科研院所工会组织的主要任务
民办学校、医院、科研院所工会组织依照《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和工会的各项职能,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1、围绕学校、医院、科研院所中心工作开展活动。教育和动员教职工积极支持、参与改革,组织教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活动,为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的发展建言献策,努力提高教职工素质。工会主席应参加或列席董事会、行政办公会议,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
2、建立职代会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按照《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规的要求,指导和帮助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代表教职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并签订集体合同。
 
 
延边州总工会
201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