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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技能培训工作有关规定要求
发布者:zgh发布时间:2014-05-21 13: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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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总工会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工作有关规定要求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全国工会“技能培训促就业行动”相关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州工会“技能培训促就业行动”相关工作目标,以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全民创业促就业工作方针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省总关于“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的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改善和提高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求,现将今后职业技能培训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培训宗旨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紧紧抓住困扰职工的创业智能和缺少再就业技能的问题,从加大创业发展和提高再就业技能入手,提高职工的创业就业能力;以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为重点,全面提高下岗职工、农民工劳动技能,促进创业和再就业。
      二、培训范围
     全州下岗失业困难职工、困难农民工及困难职工家属。
     三、培训内容
     每年举行育婴、月嫂、老年护理、种植、菌类栽培、家政服务、韩食、中式面点等技能培训。
     四、具体步骤
      1、培训资质审验:县市及林业企业工会要组织技能培训人员,首先要提出书面申请,认真填写困难职工档案报送延边州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备案,由延边州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对职工档案进行审验合格后,并精准建立困难职工技能培训档案。
      2、培训阶段:由具体培训学校报送培训各科教学大纲备案,并申报各期培训计划,州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审核批准后进行培训教学,州总工会将定期(不定期)依据教学大纲,对培训学员数量、培训科目进行抽查,确保职工技能培训质量及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3、培训结束:每一期技能培训结束后,州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和培训学校分别颁发培训结业证。由培训学校负责填写救助信息,落实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打印实名制建档备查。
      4、跟踪建档:州总工会将采取跟踪培训学员进行回访,及时掌握培训效果,收集就业信息,调查培训学员创业再就业情况,为下一年度制定修正职业技能培训方案提供依据。
 
 
 

 
延边州总工会
2014年4月14日